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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 2020年01月17日 22:06:30   来源: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院)国内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及有关补充规定,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等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驻地城区(不包括驻地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校(院)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有关领导(负责人)批准。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校(院)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出差在本单位、本部门差旅费预算限额内由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因公出差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擅自变更出差地点和出差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驻地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列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五级(含五级)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差旅费用由其科研经费开支的,可乘坐高铁一等座。针对国家级科研人才(院士、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差旅费用由其科研经费开支的,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由其自行决定。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购买机票原则上在“山东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网站”购买。如通过航空公司、机票销售代理机构或其他网络渠道购买机票,应提供购买时点机票价格不高于山东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网站价格的截图证据。机票款应通过公务卡或单位转账方式支付。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第十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规定应该报销的,其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十一条 到出差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乘坐租用车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审核租车费用,按规定凭据据实报销。

第三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乘坐公务用车或租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包干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报销依据)。

第十六条 济南校区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包含在市内交通费中,不再另外报销。泰安校区往返机场的汽车票或火车票,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进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的办法,只报销报到、离开两天的交通费定额。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具体标准见附件)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条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开展社会调查、学生实习见习等工作,住在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除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120元以外,其余省份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进修,缴纳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的办法,只报销报到、离开两天的伙食补助费定额。

第二十九条 凡经单位批准参加省内外各类培训、进修人员,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5号,本办法所称培训一般指三个月之内的各类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不交纳培训、进修费,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补助伙食费。

第三十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报销依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未经批准的出差,实际出差地点、天数与审批单不一致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含会议、培训通知等)。住宿费、车票、机票、会议费、培训费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票据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每人次限一份)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六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租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就餐以及报销招待费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执行、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擅自变更出差地点和出差天数、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校(院)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核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校(院)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5.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校(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校(院)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及有关经费支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务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四十三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因校(院)日常工作,往来于济南校区和泰安校区的公务活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校(院)属各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人·天

地区
  (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省内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

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

威海市

日照市

7-9

960

570

450

青岛市

800

490

380

青岛市

7-9

960

590

450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800

460

360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

满洲里市

阿尔山市

7-9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

1200

690

480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

960

590

420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

延边州

长白山

管理区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

900

540

36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

上旬

1200

720

500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

北海市

1-2月、
  7-9

1040

610

430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

文昌市

澄迈县

11-2

1040

650

450

琼海市

万宁市

陵水县

保亭县

11-3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

1200

720

480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

800

500

350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

黄南州

5-9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

海南州

5-9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

900

450

300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办公室   2020年1月15印发

 

现场业务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2:00-5:30

(每周二下午及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对外办理业务,为内部业务培训及核账时间)

               

综合管理科:0531-59556885/59556890/59556895

                   (项目库管理平台、预算管理、绩效申报、财务管理系统业务咨询)

会计核算科:0531-59556882 ‖ 0538-6229987(日常核算业务

                    0531-59556880 ‖ 0538-6229985(工会、党费核算业务

                    0531-59556889 ‖ 0538-6229987(发票业务)

                    0531-59556889 0538-6229985(工资业务

结算科 :     0531-59556892/59556891 ‖  0538-6229986 (资金支付、到款业务咨询)

收费科 :     0538-6229985  (学生交费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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