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根据来宾公务活动的目的、内容等,坚持对等对口接待,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标准及陪同人数。
(四)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五)公务接待一般在校(院)内餐厅安排,校(院)外实行定点接待,从严掌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等。
(六)公务接待应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支。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经费。
二、接待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二)接待工作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安排份饭。
(三)公务接待住宿,可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一律不安排校内陪同及工作人员住宿。
(四)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五)公务接待不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献花插彩旗等。
(六)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接待,由承办单位参照本规定提出预算,报请分管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
(七)校(院)领导到基层调研,同城调研不安排用餐;异地调研,严格按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一律不用酒,校(院)领导和陪同人员按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餐费。济南、泰安两校区间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
三、审批与结算
(一)校(院)定期核批年度接待费用数额。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进行统筹安排。
(三)校(院)层面的公务接待,由校(院)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附派出单位公函,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单列接待经费)的公务接待,由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附派出单位公函,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五)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凭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消费明细单、财务票据到财务部门报销。公务接待清单须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接待还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算,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六)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小额接待费和住宿费可采用公务卡结算,大额可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接待要求
(一)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二)禁止以各种名目将非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转换为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三)坚持勤俭节约安排接待用餐,提倡自助餐,杜绝餐桌浪费。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超标准接待。
(四)各接待单位部门不得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五)严禁校(院)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之间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
(六)校(院)办公室、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办公室负责校(院)层面的公务接待,每年初汇总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向校(院)党委汇报并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七)财务部门每年汇总一次校(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同时报校(院)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八)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九)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务责任并进行通报,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宜
外事交流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财务处会同国际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接待办法。
校(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接待办法。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接待审批单 编号:
接待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务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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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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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 安排 |
就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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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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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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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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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
(相关情况说明) 签 字: 年 月 日 |
校(院)办公室主任签字 (限学校层面) |
签 字: 年 月 日 |
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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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清单 编号:
接待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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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 信息 |
(包括来宾姓名、单位、职务) |
项目 |
时间 |
地点 |
校内参加人员 |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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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
(相关情况说明) 签 字: 年 月 日 |
校(院)办公室主任签字 (限学校层面) |
签 字: 年 月 日 |
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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